广东省白蚁防治行业学会会员单位
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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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白蚁防治工程的监督管理,规范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,保证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,根据《建设部关于修改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(建设部令第130号),以及《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章程》、《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会员公约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会员单位。 第三条 会员单位具有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,方可承接白蚁防治业务。 第四条 申请白蚁防治资质是指会员单位向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报送资质申请的有关资料,经讨论审核后,协会对符合要求的会员单位授予《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证书》。 第五条 白蚁防治资质管理暂不实行等级管理。 第六条 申请核定资质的会员单位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 一、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申报表; 二、营业执照(副本)(原件及复印件); 三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(复印件); 四、技术人员汇总表; 五、法律、规章、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。 第七条 申请白蚁防治资质的程序如下: 一、资质申请: 1、会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资料。 2、对于资料不全的,协会将通知补交,资料补交齐全之日即为协会接收资料之日。 二、资质审批: 协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批复:对符合法律法规、协会相关要求,文件齐备的,经理事会讨论后授予资质;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未符合协会相关要求,文件不齐备的,要求限期改正,达到相关要求,经理事会讨论后再授予资质。 三、领取资质证书 符合资质申请的会员单位,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五万元存入协会指定的帐户作为资质保证金。会员单位须凭资质保证金缴费证明到协会领取资质证书。 第八条 申请办理资质的会员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申请单位采用虚假资料取得资质的,资质无效。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资质证书。会员单位遗失证书的,必须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协会,方可申请补领。 第十条 会员单位发生分立、合并的,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,到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,并重新核定资质。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破产、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,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,到协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。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,到协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。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办理退会的,应在收到协会的核准退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协会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。 第十四条 广州市白蚁防治资质实行年检备案制度。逾期不办理资质备案的单位,资质证书自动注销。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